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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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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 

 

 埃及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2006年颁布的《海关法实施条例》是《海关法》 施条例。埃及财政部是埃及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其下属的海关是关税政策的执行机构。埃及海关总署下设4分关、亚历山大关、塞得港关、苏伊士关。每个分关设有:关税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海关事务);自由区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自由区海关事务);裁决处;税则处;估价处。一般在各港口、机场和关界内还设有海关办公室,办公室内分管机构。

 

    埃及海关管理主要实行的是以口岸为主的管理模式,将主要的人力、物力集中在进出口通道,通过在口岸对进出的货物直接检查实施海关管理。 

 

    根据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埃及关税基本按从价税原则计征。19942月,埃及海关开始实行国际通用的海关协调制度。埃及自1991年起一直执行由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协助制定的经济改革计划。在这项计划的帮 将其对绝大多数进口商品的税率保持在目前的5%—40%之间。 

 

    20084月,埃及正式加入京都公约,促进通关手续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相一致。

 

    200725日,埃及颁布了第39号总统令,在2004年降低关税的基础上再次整体下调关税,涉及1114 括食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制成品。同时,埃及政府还采用国际关税组织2007年海关HS编码对商品进行 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税率低于15%。这些商品包括食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部分制成品,例如冰箱、暖气 8.5%的进口商品征收零关税。此外,第39号总统令还降低了部分农产品和食品的关税。例如,新鲜水果的关税从40%下降到20%

 

    200842日,埃及发布总统令,对现行关税税率进行调整。本次税率调整涉及111个税号,包括免除大米、食用油、部分奶酪、黄油、水泥和钢材等战略物资的进口关税,以及降低家用冰箱、空调等的进口关税。

 

2.进出口管理制度 

     埃及进口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是1975年颁布的《进出口法》。2005年,埃及对《进出口法》进行了修订。埃及贸易与工业部主管对外贸易,其下属的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监管总局下设原产地管理局,负责研究贸易优惠安排和非关税壁垒、公布信息、颁发原产地证书等。 

 

     2007年颁布的埃及财政部第256号部长令,规定了对埃及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证书、文件及附件等须由驻出口国的埃及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如果埃及在出口国尚未设立使馆或领事馆,则应由驻出口国的其他阿拉伯贸易代表机构予以认证。 

 

     2008121日,埃及贸工部宣布,出口发展基金决定对各个行业的出口补贴提高50%,以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世界造成的影响。 

 

3. 投资管理制度 

   埃及投资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有2005年《公司法》、2005年《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 法》和2005年《所得税法》。2008年,埃及对《资本市场法》、《保险法》、《经济法庭法》和《不动产税法》进行了修订。 


   埃及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的部门是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该局统管外资项目和自由区,并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埃及投资部负责制定外资政策,协调与投资有关的各相关部门,并为投资者提供争端解决服务 


          20077月,埃及签署了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宣言,成为阿拉伯和非洲第一个加入该声明的国家。在此过程中,埃及同意审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2007年埃及投资政策报告中提出的投资政策报告中提出的部门限制,例如在旅游业的限制以及在建筑业和快递业中对外商的歧视性待遇。


   2008年6月,埃及投资部长批准埃及审计标准,该标准将用于检查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 报告。埃及投资部将做出决议,受第159/1981号法律、第95/1992号法律与投资保护鼓励约束的股份公司须 计标准。 


   2008年8月,埃及国民议会批准了第8号投资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投资法规定,投资总局可向内阁提出建 议,内阁同意后,投资总局选择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对投资区进行建设、开发、管理和招商。新法项下的投资区 方面将依照自由区模式运营,但投资区不具备自由区享有的免税等优惠。 


   以工业区模式投资的中国企业可享受到资本自由流动,外汇自由汇出,海关税减按5%征收;获得永久所 格低廉,可以使用土地办理抵押、担保、转让;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实行征收保证金放行,出口核销后退回保 免征销售税;按照出口产品的类别享受政府补贴等优惠措施。 


   以自由区模式投资的中国企业可享受投资保护,资本自由流动,外汇自由汇出,自行商品定价;全免税 营额向自由区管理机构交纳相当于全年经营额1%的管理费;免征关税,不受进出口管制;过境货物免交手续 国内进口商品免除销售税等优惠措施。 


4.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 

(1) 外汇制度 

   自1991年8月起,埃及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外币自由兑换,并建立了全国统一外汇市场,实行浮动汇率 公布,外汇可在银行和钱庄自由兑换。国营和私营外贸公司进口用汇均自行在银行办理用汇申请,一般需向银 金额的10%-35%(银行付利息)。埃及1991年第117号《外汇交易法》规定,除政府机关、公共部门外(这 算),所有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持有外币并进行外汇储蓄、兑换和国际支付,但必须通过政府批准的38家银行和4家专业银行进行。 


    埃及允许乘客携带外汇进出埃及海关,但如携带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则需填报携带声明。 


    从2002年初开始,埃及外汇管理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受“911事件”影响,埃经济滑坡,外汇供求关系趋紧,导致黑市产生。目前,银行只是买进美元,而不卖出美元。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对出口企业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旅行社和宾馆等可直接向游客收取外汇,而不必事先将美元兑换成埃镑后进行结算;出口商、旅游收汇单位等必须将外汇收入的75%卖给银行。因此,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在埃投资项目,进口原材料所需用汇和企业利润的汇回存在较大的困难。 


(2) 工作签证 

    在埃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埃及劳动法规定的中埃雇员比例1∶9用人,才予以办理相关的工作签证,且工作签 办理手续繁琐,极大影响了在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 


(3) 投资服务分权管理体制 

  • 埃及投资及自由区总局推出新政策,实行投资服务分权管理体制,包括: 

  • 授权企业注册管理局局长发放批准建立投资企业许可证的权力; 

  • 授权开罗和亚历山大投资服务中心主任行使投资总局局长所有职能; 

  • 授权所有公共自由区管委会主席发放初步立项审批许可和企业扩建许可的权力。 

 该政策将有助于简化立项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改善埃及的投资环境。 


(4) 经济法庭 

    2008年3月17日,埃及协商议会通过关于成立经济法庭的法案。经济法庭将主要裁决经济纠纷,是埃及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反洗钱法条例》 

   2008年5月27日,埃及协商会议通过“反洗钱法”修改草案。修改后的反洗钱法规定,所有旅客携带1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出入埃及时,须向海关进行申报。 


(6) 埃及允许国有医药企业注册进口药 

   2008年6月25日,为打击药品走私和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埃及决定允许投资部下属的企业注册部分进口药品,并从其在原产地进口在埃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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