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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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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埃及的高关税及进出口限制

埃及政府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第一、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规定。埃海关法明确规定,埃及海关有权对那些被认定为"低报"的进口商品进 价。被估价的商品往往不分档次,任意定价。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港口报关,其估价价值经常相 埃进口商来讲十分不便,几乎无法计算成本。人际关系非常重要,行贿受贿等私下交易较为普遍。 


第二、对来参展的产品征收高额的保证金或高额关税。对于凡来埃及参加展览的商品一律先进行估价,然后再采取征收保证金的做法。商品一旦售出,由当值海关人员决定海关税率,其税率往往高达100%。 


第三、进口商品的认证制度。埃及海关规定,凡出口到埃及的商品单证,主要是发票、卫生证明、分析报告及原产地证明书,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埃及驻出口国使领馆认证后,货物方可放行。埃政府只在我国北京和上海设有使领馆,我国出口企业无论在何地,在准备好单证之后,必须前往北京或上海办理认证事宜,且每种单证的认证费用达1 代理合同也需要上述机构的认证、公证,这无形中不仅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四、对进口商品加收各种杂费。埃及海关规定,各种进口商品除缴纳关税与消兽税以外,同时需缴纳2-5%的海关费。一个标准集装箱在埃及海关的杂费(不包括按比例缴纳的关税、消兽税和服务费)约185美元,而在约旦海关只需92美元。在发展中国家,清关提货一般需要3.5天,而在埃及一般需要经过45道不同的手续,24个人的签名,最快也要十天左右的时间,一般可长达30天左右。 


2008年,埃及依旧存在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现象。对车辆、服装以及部分酒类饮料等商品仍维持高关税 300%。埃及根据产品加工程度的不同,对原材料、零部件、耐耗商品等征收从2%至40%不等的进口关税。 


埃及卫生部禁止以成品形式进口天然产物、维生素以及食品增补剂。这些商品只能通过埃及当地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埃及市场,或者把产品的原料和预先混合料交给埃及当地的药房,由药房依照卫生部的标准制成和包装。只有当地的工厂被允许生产食品增补剂,以及进口用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 


埃及规定,客车须在生产后一年内进口,有关法规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提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主席签发的正 可不受制造年份的限制进口汽车,但进口的汽车只能供个人使用。 


埃及贸工部于2008年3月发布部长令,宣布对大米、水泥和钢材出口实行管制。管制期为6个月,自2008月1日至10月1日,管制期间,禁止上述产品对外出口。 


2008年6月,为了继续控制埃及国内物价,埃及贸工部决定将大米出口禁令从2008年10月份延期至2009年4月份。


2. 通关环节壁垒 

经国家质检总局与埃及贸易工业部协商,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中国出口至埃及的产品将采用装运前检验模式。 


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该项协议适用于由成员方政府通过授权或者政府合同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 进行的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埃及是中国在非洲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出口埃及的产品主要包括电机、纺织品、服装等。由于由出 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进口商必须向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提交的单证之一,也是埃及海关核放货物的重要 此提醒各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到装运前检验的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 申报出口产品情况,以免产品出运到埃及后影响通关。


3.埃及的贸易救济措施

埃及贸易救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8年颁布的《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实 埃及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做出了规定。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国际贸易政策司负责 施和反倾销调查事务。 


截至2008年底,埃及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7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16起,保障措施1起, 轻工、化工和五矿等产品。2008年,埃及对中国新发起1起反倾销调查。 


2008年,埃及新发起或进行中的、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救济调查程序进展情形如下: 

  • 2008年3月9日,埃及贸工部发布部长令,对原产于中国的重型运输车轮胎征收31%—60%的反倾销税 年。 

  • 2008年4月,埃及贸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汽车轮胎反倾销案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我国企 31%—60%的反倾销税,对印度企业征收46%—59%的反倾销税。 

  • 2008年8月,埃及贸易与工业部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陶瓷制品继续征收967美元/吨的反倾销税,至2 14日结束。 

  • 2008年9月,埃及贸工部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木制螺丝和钢铁制自攻螺丝开展反倾销调查。


4. 技术性贸易壁垒 

埃及政府对进口产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措施,根据强制性标准对进口产品施加了严格限制,尽管埃及政府称 于进口产品与国产品,但实际上进口产品必须接受不同管理机构的严格检验。埃及标准由贸工部下属的埃及标 组织(EOS)负责制定,但合格评定工作却由附属于卫生部、农业部等不同部门的多个机构开展,而对于进口 工业部负责。 


埃及对食品实施最大“有效期限”的要求(有效期限是指在此段时间内,产品在正常的包装、运输和储存 持其基本属性,并且可以食用和上市销售)。然而,同时又要求食品若超过其保质期的一半时间,则不可供人类食用。这种做法等于缩短了食品的保质期,将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而埃及本国产品则不受该法规的限制。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和详细,以下信息必须用至少两种语言标注(包括阿拉伯语):生产商名称、注册商标(若有)、原产地、商品名称、 类、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前的制备方法、配料(进口商品必须标注配料的比例 条件(针对易腐烂食品)、产品的毛重和净重、添加剂和防腐剂或其他加工助剂。 


在此提醒各食品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注意出口至埃及食品的保质期和标签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非关税措施,埃及对产品包装和标签提出了较为苛刻的要求,某些产品还要有特别单证。如所有进 由区和免税店的除外)应在每一件包装上用阿拉伯文标明产品名称及商标、产品规格数据、根据商品自然属性 用指示性和警告性标志、原产地、生产和失效日期。进口各类氧化物和危险化工产品,进口商除提供一般单证 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包括产品稳定性、毒理学性质、生态学性质、运输仓储方法、防火方法、泄漏防护 理方法等10多项内容。进口食品类化学原料,进口商要提供经埃及驻原产国使领馆认证的检验报告。到货后 上的生产日期估算,超过3个月,将被拒绝入关。 


5.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埃及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缺乏透明度且程序繁琐,进口食品质量标准有时缺乏科学依据,水果和蔬菜的 常变动,出口商还必须满足繁琐的标签及包装要求,提高了出口商的处理成本。例如肉制品仅可从原产国进 文详细的信息。然而,其中部分要求并不适用于本国产品。这些要求大大提高了生产商的加工成本并削弱了竞争力。


埃及要求家禽制品和肉制品必须用密封袋包装,直接从原产地装船运到埃及。家禽制品和肉制品在包装的 须标注相关的信息:包括原产地、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屠宰厂名称、屠宰日期、进口商名称、屠宰过程的监 据伊斯兰教法,这类监督机构必须获得原产地商业部门的许可)。 


埃及对进口产品要求严格按照埃及标准检验。埃及进出口法附件中列出了必检商品清单,共有135大类, 产品都可能面临抽检。按照埃及向世贸组织提交的政策报告,进口检验只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内容。但实际上进口产品经常因为质量规格不符合“埃及标准”,而被“政府拒货”。一旦进口商品被埃及质检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就必须作退关处理。近年来,在中埃贸易中发生的退货争端,许多就是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埃及标准”引起的。在此提醒各 “埃及标准”引起足够重视,以减少因不符合“埃及标准”而引起的贸易争端。 


6. 政府采购 

埃及不是政府采购协议缔约国。 


埃及法律规定,在授标的时候应该考虑技术上的因素,而不仅仅是价格。埃及本国国营公司竞标可以比其 15%。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法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在任何政府采购竞标中可以获得10%的政府采购标的。 


埃及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状况外,禁止各种形式的直接购买。埃及总理2004年发布命,要求各个部长必须严格执行这条规定。


7. 服务贸易壁垒  

(1) 金融业 


虽然埃及保险市场依旧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但是埃及政府允许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私有化。埃及政府不限制外国资本参与本地银行,部分外国银行甚至在埃及银行中持有大部分股份。但是在10年内,埃及政府将不再批准新的银行许可证,外资银行只有通过收购现有银行才能进入埃及市场。 


(2) 运输业 


运输服务业,外资股份仍受到限制。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 


(3) 建筑业 


在建筑服务行业,商业存在必须是合资企业,且外资不得超过49%。 


(4) 其他 


埃及政府对从事进口业务企业有严格限制,规定埃及人才能注册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另外,外国人不得在埃及从事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在埃及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要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通过。只允许埃及人注册从事投标业务的商业代理。


根据埃及劳动法,进出口海关清关人员必须是埃及人,导游也只能聘用埃及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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