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是受西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影响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拿破仑法典和 照宪法规定,行政机构不能干涉法律诉讼案件或与司法相关的事务。法官被认为是司法部的支援,司法部负责 国家的法律体系。总统领导的法律高级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司法体系的规则。
埃及法律体系包括各区的法庭以及那些负责处理小案件的只有一个法官的法院。七个更高级别的法庭分别开罗、亚利山大、坦塔、亚西乌特、曼拉苏、伊斯梅里亚、贝尼苏韦夫。
1971年更名为人民议会的国民议会是埃及的立法机构。根据人民议会章程,议会工作的机制是建立在把 在7个机构的基础上,使这些机构在研究和准备提交议会审议的提案上和保证议会按照章程有序和良好的运作上发挥各自的作用。这7个机构是议长、议会办公会议、总委员会、价值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各国议会联盟埃及分会。
宪法规定,每位议会和总统一样享有法律建议权。总统通过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由议长直接转交有关 讨论。而议员建议的法律草案,先由议长提交提案和投诉委员会进行研究,由该委员会提出相应报告,在议会 后,再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专门委员会对总统或议员提出的法案进行研究后,提出相应报告,供议会讨 法案的原则和基础,如持有异义,该法案即被否决;如同意,再逐条讨论,听取意见。在讨论结束4天后,议会方可对法案进行表决。议会如通过法案,应立即提交总统批准颁布。总统对法案有颁布权和否决权。如总统欲否决议会通过 天内将法案退回。倘若议会又以2/3多数通过,该法案自行生效,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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